(3)第三个时期是1993年1月以后,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产权制度,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相对应的市场化用工阶段。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继续深化企业改革,着力企业制度创新”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以此为标志,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实现了一次质的飞跃。社保保障方面进一步提高,代买社会保险,人才派遣公司大量出现,给雇佣模式的创新提供了基础。与现代企业制度与产权制度改革、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等改革措施相对应,客观上要求国有企业必须建立起市场导向的劳动用工机制。从劳动用工的市场化进程来看可以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①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阶段。
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8月,劳动部印发《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提出要在各地区、各行业开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工作。劳动合同制的全面推行,一方面打破了企业传统的干部、工人界限,明确提出市场化用工模式是企业劳动雇佣方式改革中的重点,明确了国有企业与劳动者在用工模式确立中的平等主体地位;但同时;也使多年来积存在国有企业中的富余人员问题逐渐显露出来。
②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施再就业工程阶段。为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问题,政府颁布了多项法规,采取了包括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实施主辅分离等积极措施。为分流下岗职工而实施的再就业工程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就业向市场经济体制就业过渡的一个桥梁,京岗职工虽然已不在本单位的任何工作岗位上,但仍保留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即国有企业仍要为社会承担一部分失业救济的责任。这依然影响着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的提高。因此,一旦社会条件具备,企业劳动用工模式必然向市场就业模式转变。
③全面向市场化用工模式并轨阶段。
2000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凡所在叫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求各地区要区分不同企业情况,实行分类指导,用三年左右时间有步骤地完成向失业保险并轨。2003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2005年底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同时从2006年起,并轨人员和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一方面,国企内劳动力雇佣方式也不断趋于多样化,并在一些具有较强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引进了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季节用工等非标准化的雇佣方式。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基于组织效率而自发选择的多元化的劳动力雇佣模式也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雇佣方式类别。
参考阅读:人才派遣 人才派遣公司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2-3-19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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