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关于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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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3-11-09 1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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