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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HR须谨防三个雷区!

  最近,一个引起广大网友热烈讨论的话题是:试用期员工在最后一天遭辞退的合法性问题。

  实例中的小张(化名),由于下班后多次忘记关闭电脑等原因,在试用期结束当天接到了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尽管小张试图争取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公司以其试用期内未能达到公司录用标准为由,拒绝支付补偿。在此提醒各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采用类似做法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否则可能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增加仲裁风险。

  0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辞退劳动者?

  答案是否定的。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法定的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还必须依法履行解除程序,两者缺一不可。

  当劳动者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经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或者虽经用人单位提出但仍不改正的;

  通过欺诈、胁迫手段或利用他人处于危难状态,致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进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HR依据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但请注意,用人单位必须能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事先告知的明确考核标准,才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非任意解除。

  02.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通常情况下,企业经过多轮筛选招聘到员工后,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往往是最后的无奈选择,更多的时候是员工主动离职。毕竟,招聘新员工需要投入时间和成本,HR一般不会轻易在试用期就决定解除合同,除非员工明显不适合岗位。为此,HR与员工均应对正确处理劳动关系有所了解。

  关于试用期解除合同,以下几点尤为重要:

  提前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在于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法律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对此高度重视并灵活运用。

  设定录用条件时,实践中主要考察两个方面:

  (1)用人单位是否对目标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进行了清晰阐述;(2)用人单位是否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了客观记录和评价。

  解除合同时必须阐明理由且合规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员工,必须给出明确理由。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处参考的就是前述的第一条录用条件是否达标。此外,一旦试用期过后,再寻求解除合同,则不再适用试用期解约规则。

  试用期满未正式通知转正,是否视为自动转正

  实际操作中,若试用期结束后,即使公司未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试用期员工转正,通常也将视作员工自动转正,转正后即不存在试用期解除合同的问题。

  03.非必要情况下尽量避免解除合同

  企业在招聘过程中,通常会对员工进行严格筛选,其间付出了大量人力和时间成本。面对员工可能出现的工作适应困难或其他个人原因,HR首先考虑的不应是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如组织员工培训、安排导师一对一辅导、积极与员工沟通交流等,尽可能挽留员工。尤其当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点,才能有效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具备具体、合法且合理的录用条件;

  有证据表明员工清楚知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上述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在试用期内做出。

  在实际操作中,以上四个条件未必都能完全满足,倘若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影响和谐的员工关系。正如本文开头所述案例所示,HR在处理这类情况时可能存在瑕疵,如深究下去,企业未必能得到仲裁的支持。学习劳动法的目的并非教唆企业或HR针对员工,更重要的是规范自身的经营管理,构建和谐的用工环境。唯有如此,企业才能实现持续发展,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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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4-03-05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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