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提交了离职申请并顺利完成离职手续,但在入职新企业时却遭到拒绝。问题恰恰出在他所提供的离职证明上,其中有一句“在项目未完成的情况下申请离职”,引起了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HR)的关注并引发了争议。
事情源于王某所在部门出现集体辞职现象,这让原公司的HR面临巨大的招聘压力。在这背景下,情绪受到影响的HR在出具王某的离职证明时,附加了这一带有主观色彩的描述。然而,HR未曾预料到,这样的措辞会给原公司带来法律风险,同时也阻碍了王某的职场发展。
离职证明的撰写规范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离职证明应当包含以下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日期、员工所从事的岗位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离职证明不宜涉及的内容
遵循《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利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不应载明对劳动者不利或可能影响其再就业的评价,例如“项目未完成即离职”、违法违纪、被解雇、与上级冲突等情况。
是否可以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劳动者亦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同样,《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能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且若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帮助HR更好地掌握离职证明的标准写作格式,以下是一份参考模板:
离职证明
本单位特此证明(先生/女士)×××(身份证号:xxxxx),曾在我司×××部担任×××职务,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双方于××××年××月×日正式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离职性质为自愿/非自愿。
该员工在我司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年×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职期间表现良好,现已完成/尚待完成相关离职交接手续。
鉴于该员工未与本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故其享有完全择业自由/已签署《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自xx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与本单位及其关联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
备注:本证明文件共三联,分别供原合同双方留存、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使用。
××××××××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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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03-11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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