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发生工伤后,对其因治疗休息所产生的停工留薪期,企业应继续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支付薪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员工之间常常会因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计算而产生争议。
本文将帮助大家梳理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确定、起始和终止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并提供一些指引,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或法律风险。
“停工留薪期”的定义与区别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指的是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这与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产生的“医疗期”不同,后者与工作无关,是由于员工个人原因或自身疾病导致的。而“停工留薪期”是与工作紧密相关的,因工作导致的伤害,因此不计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期间,不能因此支付病假工资,也不能因此导致医疗期满解除合同。
此外,“停工留薪期”虽然常被称为“工伤假”,但它与年休假并不冲突。员工即便享受了“停工留薪期”,仍然可以继续享受带薪年休假,不存在类似长期带薪事假或长期病假影响年休假享受的情况。
“停工留薪期”的起算时间
法律对停工留薪期的起算时间并无明确规定。通常,实践中是按照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当日或次日起算。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员工在工伤发生当日伤势较轻,未意识到需要停工治疗,而在合理时间后发现伤情不稳定并就医,经诊断确定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应允许员工从就医当日开始起算,以体现人文关怀。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确定
员工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期限,是根据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来确定的。伤情轻微的员工享受的期间较短,反之则较长。
各地对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确定方式存在差异,主要有以下三种:
直接依据当地的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诊断意见或休假证明等文件确定。
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限制及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实务中,企业需注意:
及时告知员工停工留薪期即将期满的信息及申请延长的权利。
注意当地对员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时间要求。
如不同意延长,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方式
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伤的员工,以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员工的停工留薪期,不得累加。
个别地区规定,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可在原停工留薪期基础上增加2个月。
员工工伤复发需治疗的,可重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但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可尝试与员工约定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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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05-10 1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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