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招聘工作的HR深有感触,他们日复一日地沉浸在筛选简历、组织初试、安排复试的忙碌之中。当终于觅得理想人选,内心的喜悦如同久旱逢甘霖,迫切期望候选人能够即刻加入团队。然而,临近入职之际,若接到来自用人部门决定放弃候选人的通知,这波折背后是否潜藏法律风险?
实际案例回顾
2018年7月16日,甲公司通过微信向陆某送达《录用意向书》,拟聘请其担任资深工程师,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薪19,000元,入职日期为8月15日。陆某欣然接受,并将签字的意向书照片反馈。为此,陆某从原单位离职并完成工作交接,准备就绪之际,却在8月14日被告知甲公司不再录用。陆某遂提起诉讼,请求赔偿57,000元损失,法院最终裁决甲公司赔付陆某经济损失10,000元。案例来源于上海嘉定法院(2018)沪0114民初16222号判决。
企业录而不用,应承担什么责任?
当企业向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是否需承担赔偿?答案是肯定的,企业需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求职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源于一方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应依法赔偿。《民法总则》及《合同法》均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遵守承诺,否则需对造成的损失负责。
赔偿金额的判定
赔偿额度通常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综合考虑拟录用者的薪资水平、试用期限、实际花费等,由法院酌情决定。实践中,赔偿标准各异,可能依据试用期工资总额、单月工资或实际损失计算。
发放Offer的正确策略
鉴于撤销Offer的法律风险,采取预防措施至关重要,核心在于“事前预防,协商优先”。
增设生效条件:在Offer中加入条件,如背景调查通过、信息真实性保证,为公司保留调整空间。同时,设定应聘者确认的截止日期,便于人员管理和风险控制。
明确待遇与条件:清晰列出待遇细节及其前提,例如基于当前经营状况和岗位设定的薪酬福利。
谨慎进行背景调查:确保获得候选人的授权,以免侵犯隐私。
背调与体检后发Offer:在完成这些程序后再行发放,减少不确定性。
及时沟通岗位变化:若因公司因素需撤回Offer,主动与候选人沟通,寻求理解,减轻可能的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策略,企业不仅能够有效规避风险,还能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更加灵活与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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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05-21 1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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