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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以要求提前休产假吗?

  员工可以要求提前休产假吗?

  公司有个别怀孕女员工,孕期月份大了后感觉上下班比较辛苦,又没有剩余的带薪年休假了,就希望申请提前休产假在家安心保胎。员工可以要求提前休产假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观点是认为产假最多只能提前15天,超出部分应当按照病假来处理。并且,按照1989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现已失效)第11条的规定,休产假是不能提前或推后的。因此,一般来说,在离预产期超过15天的情况下,如果孕期女员工有休假要求,还是建议尽量看看员工除了带薪年休假外,是否还有其他的类似加班补休等假期可以使用,而不建议允许员工休产假。如果确实没有,也可以看看员工是否能够出具医院诊断证明,按照病假来保障员工休息,即使员工无法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我们也可以根据员工的假期申请来宽容处理员工的假期材料要求。

  另外,个别地区,如上海,如果女员工怀孕二十八周以上,并且经用人单位同意的,可以休产前假两个半月。此外,如果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女职工的产前假。这里的产前假性质不同于产假提前,并且产前假的工资一般是原工资收入的80%,对员工的收入存在一定的影响。

  如果员工确实没有其他假期,又有休息需要,又希望保证假期待遇不变,考虑到临产员工的风险,企业也适当根据情况不要那么机械地理解法条,非要强制要求员工临产前正常上班,可以要求员工书面提交要求提前休产假的申请,确保事后能证明系员工主动自愿地要求提前休产假,且员工接受提前享受即意味着会相应提前结束产假的可能,甚至包括明确如果事后要求补足假期则前面提前的部分按照病假处理等内容,这样相对来说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利益不受损。

  员工可以要求推后休产假吗?

  公司有些怀孕女员工预产期在年初,而我们公司有规定一些福利年假的累计不能超过次年的2月份,于是有些员工不想浪费福利年假又希望攒到生孩子的时候充分利用,就提出希望生孩子前后先休福利年假之后再休产假,但这样一来,产假的起算日期就在生产后的很多天了,请问公司有义务配合员工,让他推后再休产假吗?

  按照1989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现已失效)第11条的规定,休产假是不能提前或推后的。因此,员工的产假最晚的起算日期应从生育当日开始。

  由于国家产假部分(不含地方生育假或奖励假)遇到法定节假日是不再补假的,因此,实操当中确实存在很多员工在生育时遇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或其他情况导致个人觉得产假没有休满,内心觉得很亏。但从法规政策来看,最迟也只能从生育当天起算产假,不能推后。

  不过,法无外乎人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企业考虑到员工的得失心态,愿意给员工补假的话,可以考虑将您提到的福利年假或其他假期和员工协商安排在产假结束后再休,但不再补假也是合法的。

  员工未休完产假提前上班,公司需要同时支付产假工资和正常工资吗?

  我们公司销售部有一名员工目前正在休产假中,员工担心岗位离开太久后,自己维护的客户都流失了,这样可能也会导致日后工作的提成减少,因此想要提前回来上班;而公司这边确实暂时也缺人,如果愿意自己愿意提前回来上班,是否可以?另外,这期间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产假工资了,还需要再支付一笔正常工资吗?

  从员工的身体恢复出发,一般在法律规定的98天产假内,不提倡安排员工提前上班,尽管从法律上来说也没有规定提前上班违法,但一方面担心员工身体没有完全恢复,另一方面对企业来说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如果员工确有意愿上班而企业也有需要,那么公司可以予以考虑,但尽量是在生育奖励假内。

  至于在提前上班期间,企业是否需要向女员工同时支付产假工资和正常工资,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观点认为,只需要支付产假待遇,无需再额外支付正常工资。

  这一观点的理由是法律给予产假或生育假的初衷是希望员工生育后的身体能够得到更好地恢复,而员工自愿提前上班,一方面可以认为身体条件已经恢复,另一方面则属于自行放弃了本来有权享受的休息休假权利,系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企业无需在产假待遇外,再额外向员工支付正常工资。但是,如果员工能够证明是企业要求她恢复工作的而并非自愿申请工作的,则不受这个限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需要向员工同时支付产假待遇和正常工资。

  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员工的产假待遇是法律为了保障员工因生育无法正常工作而提供的经济利益,而工资是企业基于员工提供的正常劳动而计付的对价,两者性质不同,因而员工有权利同时兼得。并且,如果员工没有提供劳动,员工本来就可以拿到产假待遇,而企业需要的那部分劳动安排其他人做也需要支付工资,因此员工也有权利获得。

  综上,贵司可以根据员工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考虑是否要再支付,如果相对来说企业需要用人的意愿更大一些,那么还是需要在产假待遇的基础上额外再支付正常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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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4-12-12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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