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务派遣机构的角度出发,国内外学者将劳务派遣的概念定义如下:
"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签订的劳动者派遣合同,是派遣公司把雇佣的派遣劳动者〈也可以说是“借用”的劳动力〉提供给用人单位使用,并从中获得利益的合同。”
"日本学者三浦和夫(1997)将人才派遣业者定义为:“将自己雇佣之劳工,于雇佣关系存续中,并且在他人的指挥监督下,为他人从事直接劳动的业者”
"劳动力派遣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将自已的劳动者委派到第三者处并在其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经营行为。
可以看出,尽管学者们关于劳务派遣的定义各不相同,但是都指出了劳务派遣的相同内涵,即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较传统典型的劳动关系更为复杂。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着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劳动者与用主单位之间的三种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讨劳动合同,成为传统标准劳动关系下的两个主体;而用主单位基于与派遣单位的民事合同,对劳动者进行实际上的使用和管理,成为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第三个主体。
虽然上述学者们对劳务派遣的定义揭示了劳务派遣的实质和基本特征,但是还是不完整的,不能完全概括劳务派遣的所有特征。特别是不能与“借调”这种用工形式相区分。"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2-3-10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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