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中,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都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负有保护职责。派遣机构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录用和派遣者以及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管理者,就用工单位的信用及其在劳动关系中所承担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支付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等实现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义务,对被派遣劳动者来说负有直接责任。用工单位作为派遣机构的连带责任人、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使用者和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最终负担者,就派遣机构在非生产性劳动管理中所承担的实现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义务,对被派遣劳动者来说负有担保责任。无论是派遣机构还是用工单位,如果未履行其实现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既可以向派遣机构,也可以向实际用工单位主张其权利,这一点,从雇主责任承担的角度来定义劳务派遣及从劳务派遣机构的角度来定义劳务派遣已经充分体现出来了。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2-3-24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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