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关于所属单位从形式上一般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下属单位,包括:①企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等;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直属单位、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组织设立的分支机构,等等。从判断标准了看,,这些所属单位虽然具有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但用人单位对其有资本上的控制(如股权控制),或者是实际管理上的控制(如人事控制或者财务控制),因而用人单位能够实际上控制或者影响其所属单位的行为。在实践中,有意见提出,对"所属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199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关于关联方关系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者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者多个企业〈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了或者与户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等等。也有意见提出,可以参照《公司法》中的实际控制人概念(即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人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进行认定,严格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防止损害劳动者利益。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2-4-1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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