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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或者合伙方式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定

  
   关于"出资"的理解,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主要有下列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再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体现了法律对股东出资形式你出开放性的规定。具体来说,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基本形式:①货币出资,即现金出资、这是指股份认购人直接以法定货币单位出资以换取将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的公司股份的一种出资形式。②现物出资。这是指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或新股发行时的新股认股人向公司支付金钱以外的可以转让的财产,并以此作为对价换取该公司股权的出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物权出资,即出资人以自己享有的属于物权性质的财产进行的出资。既有自物权出资,又有他物权出资,包括实物、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出资;二是无形财产权出资,即出资人以自己享有的无形财产进行的出资,包括著作权:(版权)、商标权河专利权、商誉权、商号权、特许经二营许可证等出资。
   关于“合伙”的理解,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合伙方式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调整。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以出资或者合伙等方式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进行系统内派遣,而只能向本集团或者本系统以外的、无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社会化派遣。这对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2-4-1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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