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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用工单位是接受派遣劳动者用工的单位正是使用派遣劳动者的主体。用人单位虽然不是劳动合同的缔约人,却是派遣劳动力的使用人和劳动合同的履约人。因此,用工单位必须符合法定用人单位的要求。
   用工单位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相比于《劳动法》,扩大了用人单位的法律适用范围,将更多的劳动者纳人法律保护范围。除列举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又采取概括的方式,增加了"等组织'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确定的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依法成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二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康复、保健、型企、疗养院(所),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博物馆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民政部门管理。
   (2)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其招用的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招用的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何规范,《劳动合同法》在附则中专门作出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目前,事业单位工作比较复杂,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有列入编制的人员、有编制之外人员,有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人员、也有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等等,发生争议适用人事争议仲裁还是劳动争议仲裁,都需要从制度上尽快予以规范,减少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论证修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草案)》,拟对事业单位聘用制作出规范。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党派团体、妇联、共青团、工会、工商联、各类社会经济和文化艺术体育团体等。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除了以上6类用人单位外,《劳动合同法》在第二条中还规定了"等组织",如何理解“等组织”,是法律实施后实践中反映较突出的问题之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予以明确。其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二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依据新修订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主要分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以及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三类。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上三类单位招用劳动者都应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2-4-2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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