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特别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除了满足《公司法》关于企业法人设立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特别规定,即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劳务派遣的社会风险很大,在整个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务派遣机构是劳务派遣的主体,派遣机构的实力和信誉对劳务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而且,派遣机机能是法定雇主,必须负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必要时还要和要派公司厘清事件发生的原因,索取赔偿,同时也有可能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都要求派遣机构具备相当的财力和实力。因此,应当对派遣机构的资格实行较之一般企业法人更严格的管理。规定50万元的注册资金可以提高派遣机构的设立门槛,一定程度上把不具备实力的企业排除在外,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当然,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劳务派遣单位推卸其雇主责任或者无力承担雇主责任的现象,在一些国家还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资格要求,包括须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能达到一定等级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不低于法定数额的风险担保金等,这样可以更好地规范劳务派遣市场,更好地保护派遣工权益。除了注册资本之外,我国《劳动合同法》未作其他特别要求。
虽然《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务派遣机构设立的行政许可费,但是,有许多地方性法规还是规定,劳务派遣机构的创办也必须办理行政许可。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中提出,本市对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管理。此外,许多地区还对劳务派遣,机构从业许可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例如,湖南省,2006年10月2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机构从业许可行为的通知》中提出b对劳务派遣机构许可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要求,并且,还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将劳务派遣机构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进行。要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注册资本的动态监督。在监督检查中,强调必须由劳务派遣机构提供注册资本在账的银行凭证,侧重监督劳务派遣机构是否转移注册资本,一经发现注册资本被转移,就吊销劳务派遣许可证。出现禁止性行为或几次诚信污点的劳务派遣机构,被注销劳务派遣许可证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大在10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开办劳务派遣机构。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2-4-2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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