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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福利

不适格的派遣劳动者

   (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并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也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因此,这部分人员属于《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目前,世界各国也普遍将公务员排除在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
   (2)现役军人。现役军人承担着保护国家安危和人民安全的重任,依法服兵役是符合条件的公民应尽的义务。目前,世界各国均将现役军人排除在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
   (3)家庭保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将自然人作为用人单位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直接雇佣保姆的家庭不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指的用人单位,不能承担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须承担的义务,因此,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由家政公司招用的保姆,家政公司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4)在校学生。从招用在校学生的身份来看,其身份首先是学生,在学校的统一管理和教育下进行学习或从事研究工作,学习是学生的主要任务,其身份与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劳动者存在不同,尚未进入劳动力市场,因此用人单位招用在校学生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退休年龄是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年龄。《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法律颁布后,一些用人单位提出,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如果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则用人单位将一直保持与其的劳动关系,直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或者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自然消亡。这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为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力。合同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乎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2-4-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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