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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福利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义务

   关于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争论较多。当有观点认为:派遣单位转让的是权利,并不转让义务,用工单位取得劳务给付请求权后,有权使用劳动力,指挥其劳动,而无需向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保护义务,劳动法上的各种保护义务仍只能由作为雇主的派遣单位承担。也有观点认为:用工单位一般不参与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而且,当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常常不知用人单位是谁,也不可能获得用工单位的同意。由此,推卸用工单位的义务《劳动合同法》为了切实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推诿责任,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作了强制性规定了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以上义务主要来源于《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对劳动者权利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扣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但是,用工单位的义务并不局限于上述规定,其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还散见于《劳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例如,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这里,“收取费用“包括收取介绍费、上岗费筹一次性费用,也包括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等。1995年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文件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员工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明。如果担心被派遣劳动者会给单位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就离职的情况,用工单位应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而不能简单地采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错误方式。
   不难看出,支付劳动报酬是用工单位承担的最主要义务。这是因为:(l)被派遣劳动者是为用工单位而不是为派遣单位履行劳动义务;(2)用工单位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中所得的收益一般大于派遣单位;(3'从社会风险预防机制来看,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都面临着责任能力的危机,尤其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负担或支付不能的信用危机,以派遣单位承担责任为主就意味着社会风险的集中化,以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为主则意味着社会风险的分散化。因此,出于社会安全的考虑,应当选择社会风险机制,强调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如前所述,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最终是通过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共同实现的。由于劳务派遣中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因此,除支付劳动报酬以外,用工单位还应承担与劳动力使用相联系的义务,如遵守纪律、劳动保护、工作时间等。
   由此,用工单位承担的另一主要义务,无疑是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用工单位课以劳动安全和卫生义务,这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已有体现。我国原有的劳务派遣地方立法中也多有这样的规定,无须赘述。
   探讨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时,有一个问题争议较大,即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如果依同工同酬的法理,主张平等待遇只能以派遣单位的从事同一岗位的员工为比较对象,而不能以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作为比较对象。但目前,各国讨论被派遣劳动者是否能获得平等待遇时,仍以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作为比较对象,因为劳务派遣单位不从事生产,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缺乏可比性,这种现象是因劳务派遣雇佣与使用分离所致。显然,以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作为比较对象是出于公共政策和实践的需要,不再局限于法律主的逻辑性。各国在被派遣劳动者平等待遇的立法上,实际上分成两派:有的主张努力促进被派遣劳动者平等待遇的实现,主要是欧盟的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它们主张在某些情况下实现被派遣劳动者的、平等待遇;但更多的国家和地去区目前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主张平等待遇,如日本、美国等。
   当前,我国应该采取哪种主张呢?有大认为,应当正视国惰,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劳动力大国,就业压力巨太,同时大多数的被派遣劳动者是没有特别技能的一般劳动力,他们能够被用工单位接受的优势本身就是低成本。如果要求用工单位对从事同类似工作的正式职工在工资福利等待遇方面等同于被派遣劳动者,那么劳务派遣的需求量肯定会大大削减,从而减少大量的就业机会,这与我国就业压力巨大的现实状况不符。
   在劳务派遣实践中,同工不同酬非常普遍,同工不同酬实际也是劳务派遣泛滥的最主要动因。在一些劳务派遣中,被派遣的劳动者比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干得多,但拿的工资只有正式职工的1/5或1/3。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因此,在具体实施中如何执行这一条款,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2-4-4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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