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劳务派遣过程中,有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所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并未将由用工单位应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用同由其承担但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代收代付给员工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金及其他福利分清列明,而是捆绑在一起仅确定一个总额,由劳务使用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这就为派遣单位克扣员工劳动报酬、少缴甚至不缴纳社会保险金、剥蚀其他福利等打开了方便之门。不但使用工单位而且也给员工个人甚至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及时足额地代收代付员工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金及其他福利带来了困难。有的虽然在《劳务派遣合同》中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自身应得的管理费和代收代付员工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金及其他福利,但用工单位未能切实履行对劳务派遣单位代收代付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和监督的职责,从而给某些劳务派遣单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
在当前我国人力资源供大于求、劳动者求职愿望非常迫切,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有待健全规范,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力量和为度都不够的情况下,少数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使用单位甚至为了各自利益而相互勾结曾漠视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障义务,肆意侵害员工的正当权益。所有这些都将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劳务派遣的健康发展。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2-4-21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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