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活动过程中、由于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发生了分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契约关系而与用工单句位仅仅是用工管理关系。因此对于用工单位来说,他们只是需要在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当中进行必要的用工管理,负责基本的劳动安全保护和相类福利措施,而不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社会保障方面的义务。对于劳动者因在用工单位工作而需要支付的人力成本费用,用工单位则是基于与派遣单位的商务合同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为雇佣关系的特征,需要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福利和保障措施负责。这就要求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划分,而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福利也应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和保障。待派遣单位收到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用之后,依据劳动合同的划分比例依约支付。而随着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深入实施,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正在稳步提升,劳务派遣单位号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约率也比较高,这在另一方面确保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保障。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2-4-22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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