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活动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由于工作的特殊性,需要在不同的用工单位之间转移,无法形成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自身无法有效地组建维护团体利益的权利维护组织
此外,根据我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基层组织中建立工会组织,需要由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而目前我国劳务派遣活动市场化发展的历史尚不长久,各项活动正处在蓬勃发展的阶段,相关的高级别的工会组织也尚未建立。因此,在基层的劳务派遣组织、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专门的工会组织条件还不成熟。
因此,要维护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团体利益得到保障,不因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经济效益方面的片面追求而受到损害,就必须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的保护。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2-4-22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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