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于劳务派遣的态度大体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来判断。总体来说,目前国外关于劳务派遣的态度以及规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国家的立法经历了从禁止到严格管制,再到逐步放松的过程。例如,日本1949年的《职业安定法》中明确禁止有偿职业介绍活动;在1985年的《劳动者派遣法》颁布之前,日本的派遣一直处于违法状态。德国在1967年前把劳务派遣作为违法的私营职业介绍而禁止,法国在1972年以前一直没有明确劳务派遣的法律地位。另一类是不以禁止与管制为特点,而是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为主旨,对劳务派遣采取相对宽松的规制,典型的例如英国与美国.这些国家对劳务派遣规制方式的差异,也是与其对有偿职业介绍的态度直接相关的。
由于早期的私营职业介绍所经常被指控压榨求职者。因此,国际劳工组织通过1919年《失业公约》及《失业建议书》以及1933年《收费职业介绍所公约》提倡禁止有偿的私营职业介绍机构。对一这主张几个主要发达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日本紧跟国际劳工组织,严格禁止私营职业介绍所;德、法两国没有完全禁止,但采取了严格的管理制度;美、英两国一直拒绝废除或者严格限制私营职业介绍所。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张随着20世纪60年代私营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劳动力市场上其他类型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劳务派遣〉的发展,促使国际劳工组织1997年通过《私营职业介绍所公约》承认了私营职业介绍所的合法地位。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私营职业介绍所包括职业中介、雇佣劳动者并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行业(劳务派遣),以及其他与求职相关的就业服务机构。《公约》还正式承认了劳务派遣机构在促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公约》及与其配套的建议书也提出,各国政府部门应该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监管,以避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欧盟国家和日本普遍放松了对劳务派遣的管制。这一现象的出现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劳务派遣适应了企业对员工数量灵活性的需求。在以长期合同为主要雇佣形式的欧盟国家,由于员工的带薪假期较长,加之企业常常会面临工作量的变化,以及雇员休假和病假等情况,企业可以通过劳务派遣来及时填补临时性的岗位空缺、应对暂时的工作量、变动,而不必增加长期雇员的数量。这种做法增加了企业用工的灵活性,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二是,很多欧盟国家的政府都认识到,劳务派遣在为特定群体,例如长期失业者、青年人、残疾人等提供重返劳动力市场机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这些国家将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力市场政策工具。不过,这些国家对劳务派遣管制的、放松,主要体现在对派遣原因、行业和派遣期限寸的限制上;在派遣员工与用工企业的直接雇员平等待遇,以及采取对派遣员工中的某些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措施方面,各国政府加强古对派遣员工的保护。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2-4-23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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