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国外劳务派遣立法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防止对现存正规雇佣体系的冲击。目前对于劳务派遣限制相对较为严格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和瑞典等国家。对于有专门立法的国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和限制:
(1)在设立劳务派遣机构阶段实施许可制。德国、意大利、韩国采取许可制;日本采用登记备案制与许可制并存,即把劳务派遣机构分为登记型和雇佣型,对前者实施严格的审查许可制,对后者实行登记备案制;法国与瑞典采取申报或备案制。法国还明确禁止派遣公司兼业,并且要求派遣机构要有相应的保障金,以防公司倒闭时,支付不了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发生。
(2)限制派遣范围。日本1986年《劳动者派遣法》采用严格的指定业务范围的办法,允许16种业务实施劳务派遣,后扩大到26个行业;1999年改为列举不许可行业制,原则上除了港湾运输业、建筑业、保安业等几个特殊行业外,基本放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范围。法国规定劳务派遣只能适用于临时性工作岗位,在长期性、持续性的工作岗位上禁止使用劳务派遣,并对临时性工作岗位进行了列举;替代缺勤的和劳动合同中止的劳动者的工作、企业经营活动临时增加的工作、具有季节性特点的工作或者对于某些行业根据集体合同的规定习惯上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同时,法国通过规定严厉的惩罚措施迫使劳务派遣单位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德国法律最初禁止对建筑业等高危行业采用劳务派遣形式,2004年起有所放松,规定在一定前提条件不允许实行劳务派遣。
(3)限制派遣期限。限制期限主要是为了防止对正规雇佣的冲击和企业将固定岗位临时化。德国1972年《劳工派遣法》规定派遣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超过3个月,就应当自行正式招用劳动者,与其建立正常劳动关系。此后,德国将派遣期限再延长为12个月、24个月,2004年起取消了对派遣期限以及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法国劳务派遣的期限从最初的6个月,后修改为18个月;日本最初对派遣期限实行限制,比如,计算机业务为1年,事务处理相关业务为9个月,随着法律的修订,目前日本已经最大限度放开了对派遣期限的限制,对于26种业务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但是,用工单位有雇佣新进员工的计划时,必须优先雇佣在同一工作场所、从事同一种业务超过3年的派遣员工等。韩国规定劳务派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如果超过2年,劳动者从2周年之际即被视为直接受雇于用工单位。
(4)实行同工同酬。德国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正式雇员享有同等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法国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在工资和其他待遇上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平等的权利,并且他们有权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的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2-4-30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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