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部分学者认为,劳务派遣的出现只是为了使用人单位将本应该独自承担的劳支风险转嫁到了劳动者的身上。而同时,劳务派遣机构赚取的则是他们本不应该获得的利益,这就是说,他们通过与用人单位一起在劳动者身上找到了利益的共同体,从而能够实现一种“共赢”的局面。
这种所谓的“共赢”实质上是大大地侵犯了劳动者本应享有的劳动权益,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大趋势背道而驰。因此,这部分学者认为,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应当暂缓实行。
在我们《劳动法》已经对企业进行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三种用工模式的情况下,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已经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
较之以上各学者的较为激烈的观点,我国台湾地区一些学者的观点则显得较为理性,认为在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进行规制时,最主要的难题是如何平衡地规范三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对劳务派遣较为客观的评析。
同时他们也认为,合理的立法才是目前最为重要的事,“就像路上开车要有交通规则一样,既然大势不能避免,那就让好的派遣业者获得保障。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4-11-20 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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