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利时,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全面法律依据目前是由1987年7月24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临时工作、劳务派遣以及向客户派遣工人”的法律来保障的,但实际上社会合作伙伴通过集体协议和参与劳务派遣联合委员会以及国家劳工委员会等机构发挥着主要作用。地区政府也对就业安置的工作条件承担部分责任。
在1987年这部法律颁布之前,并且在1958年OLO关于收费就业机构第96号公约(1949)批准之后,比利时是禁止私营就业安置的。另外,比利时还出台了第一部关于这种就业关系形式的一般规定,即1976年6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临时工人和派遣工人”的临时法律。
这部法律主要遵循四大原则:第一,保护派遣工人,派遣工人应被当作正式工人来对待,因此应该享受劳动法规的所有合法保护(有一些微小的免除);第二,保护工人,例如,劳动者的派遣要受到限制不能威胁到长期工人;第三,保护用人公司,通过实际派遣机构的许可制度;第四,规定比利时国家防止或抑制对劳务派遣的滥用。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4-12-1 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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