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派遣工人可能只被定义为“派遣机构的雇员,但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工作”。然而在英国,关于劳务派遣或者派遣工人的法律定义不止一个。1973年的法律将“就业机构”与“区分开来,它将“就业机构”定义为替个人寻找(长期)单位或者是为雇主寻找工人;将“就业企业”即派遣机构,定义为以其自己的就业提供人员在他人控制下工作。“就业”这个词可以较为广泛地理解,包括按照“服务合同”以及“劳动合同”进行的聘用。在大多数情况下,英国的派遣机构按前者招聘临时工人,因为这样不会在他们之间立即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法院可能会进行我因素调查,来确定工作关系是否构成“雇佣合同”,并且如果构成了“雇佣合同”,那么还要看是与派遣机构还是与用人企业构成的“雇佣合同”。关于更广泛的合法权利,大多数派遣工人都要具有工人伯合法地位,而不是雇员的合法地位。不过,在爱尔兰的情况就比较特殊,因为根据爱尔兰1993年《不公正解雇法(修订案)》中第13节的规定,派遣工人应被当作用人公司的雇员。这样就将不公正解雇保护延伸到了派遣工人,并且劳动法院也在有关劳务派遣的裁决中采纳这一定义。
在其他国家,无固定期限的雇佣相对少一些,尽管也受到允许,但派遣工人通常都只是在指定的时期内被聘用。只有在瑞典,派遣工人才被当作长期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雇员。比利时2000年时推出了一项“临时填补”的聘用计划,其中规定由派遣机构按照无固定期限合同聘用长期失业人员以及接受“社会综合补助”的人员。荷兰的集体协议中规定,在三年半后,派遣工人有权签署长期合同。在西班牙,派遣工人和“结构性”工人之间的待业协议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后者是指派遣机构中的管理、行政以及后勤员工,这些人中有一部分人员必须要长期聘用;但是,派遣工人则即可以按派遣合同也可以按长期合同来招聘。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4-12-16 1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