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国家对劳务派遣都实行许可、注册或类似的批准制度。这些通常都规定办工场所和基础设施的最低标准,董事须具有良好的品质,并规定了财务要求,包括在企业经营失败时的税金和工资的担保,经常还要求劳务派遣是该公司的单一或主要业务活动。在少数几个国家中(如法国和卢森堡),派遣机构还必须定期向前当局提交业务活动的详细资料。
不实行许可制度的国家包括挪威、瑞典(自2004年以来确立了社会合作伙伴制度取而代之)以及在20世纪90年代取消许可制度的三个国家——芬兰、荷兰和英国。芬兰在1995年开始实行许可证制度,因为公共就业制度发现很难满足短期雇佣的需求,并且许多提供派遣劳工的企业都在逃避纳税金和社会性收费。但是,由于官僚作风也未产生积极的效果,在1994年又被取消。新的派遣机构现在必须要通知职业安全健康局,但具体程序与成立其他公司相同。在英国早在1973年就实行了许可制度,但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现有监督很充分(英国贸工部通过就业机构标准检察院而实施检查和投诉调查制度),许可就成为准入的障碍,因此在1994年被废止。莅也于1988年随着WAADI法的颁布实施而废止了许可和授权程序,但仍旧保留了经济担保计划。
其他国家所采用的许可制度严格性也有很大差异。奥地利的计划是在1988年随AUG的颁布而同时推出的,但是并没有提供其他详细的信息。在希腊,派遣机构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而成立的,股金资本至少为176000英镑,满足这一条件才能获得就业部的批准。另外,还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交两伊独立的银行经济担保将被没收。在发放许可证之前还要对公司进行审查,他们必须满足当局关于营业场地、技术基础设施以及至少聘用五名业务员工的要求。西班牙的派遣机构需要向省级工作和社会保障厅申请执照,并且需要证明将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没有的税金和社会保障金负责,并承诺向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而且,他须向当局提交一份相当规模于全车当年最低工资25位的经济担保(或最近一年工资支出的10%)。劳动当局可能会在执照年栓时对公司进行审查,也可能会向工人代表了解情况。在意大利,派遣机构必须在劳动部登记在册,并证明他们适当的场所、至少覆盖四个地区并且已缴清不少于600000英镑的资本金。在葡萄牙,派遣机构必须获得就业与技术培训协会(IEFP)的批准,并且要向当局提交一份相当于全国最低工资200倍的经济担保(涉及金额大约为74000英镑)。
在比利时,派遣机构需要得到三个地区批准委员会其中一个的批准,这些委员会中有社会合作伙伴代表。他们必须证明,他们遵守社会立法,在国家社会保障局没有未缴清的债务。佛兰德地区的批准是无限期的,但是,瓦龙地区的批准可能会是两年期的也可能是一个无限期的。如果公司是在布鲁塞尔地区成立的,则布鲁塞尔地区的批准是四年期的,而在其他地方成立的则为一年期。德国的派遣机构必须要向联邦就业局(BundestagenturfurArbeit,BA)申领许可证。一年以后该许可证必须要续签,虽然派遣机构在三年后会得到无限期的许可证,费用不得超过2500英镑,但如果没有许可证,所签署的合同均无效。并且,如果工人被安置到用人公司,则该工人将被视为从开始工作起与该公司保持雇佣关系。在法国,派遣机构必须要在劳动检察院进行登记,并提供有关报酬和社会保障的经济担保。他们还必须向失业保险基金UNEDIC(法国工商就业联合会)提交每月签署和终止的合同月报。在卢森堡,派遣机构须获得两份许可证:一份是从劳工就业部申领,由就业服务局以及劳工和采矿检察院审核批准;另一份是从中产阶级部的商业科来申领。这两份许可证每年都要续签。劳务派遣机构每月还应提供有关合同和派遣的详细数据,并向当局提交一份覆盖可能的工资和缴税义务的经济担保,金额是固定的,与公司的营业额挂钩。
爱尔兰自1971年以来衽许可制度,要求许可证申请人和持有人具有“良好的品质和声誉”,并且在适当的场所进行经营。正在考虑的提案包括将实行一项新的注册制度,包括由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合作伙伴来起草的实施法令。在丹麦,只有两个职业需要许可证:聘用护士的派遣机构需要向卫生机关冒领许可证,司机也需要按劳务派遣的方式获得工作许可。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在芬兰、荷兰和葡萄牙等国家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劳务派遣机构在提供非法劳工,通常是移民,这就使得要求严格许可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呼声渐高。例如,在荷兰,基于这些原因,政府提议重新实行许可制度,但是在遭到雇主反对后于2005年5月又遭到荷兰下院的反对。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4-12-18 1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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