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采用劳务派遣的原因在一些国家中有严格的界定。在卢森堡,劳务派遣只限于那些非企业正常或日常活动的,具体的非长期工作职位。在比利时,联邦立法规定,用人企业只能由于三个月原因而采用劳务派遣(手工艺除外):代替长期工人、从事临时或异常旺季的工作,或者非常规的工作。类似的情况也适用于法国,在法国劳务派遣只局限于替代临时缺勤的员工;填补在最后解聘前的空缺职位,或者在等待签署长期合同的员工到来之前须处理的临时增加的工作量或完成一次性的出口订单;开展偶尔出现的短期任务或者执行因安全措施而需要的紧急工作。另外,2005年1月18日的《社会凝聚力框架法》已经增加了两项这样的原因,由集体协议来实施,是有关派遣工人个人情况的,而不是与客户公司需求有关的。这样是为了促进弱势失业人员就业(例如,岁数较大的工人、残疾人、年轻人以及低技能人员)或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机会。
在葡萄牙,劳务派遣机构只能因以下目的而提供员工:代替缺勤工人;在招聘过程中满足临时需求;满足临时或额外增加的工作活动;从事季节性工作;或者因特定任务而增加的需求,无论是涉及少于每个正常工作周一半的活动或者是长达6个月的有限的临时项目,这个期限可在劳动检察总院(InspecaoGeralTrabalho,IGT)的批准后延长。在西班牙,当第14/1994号《劳务派遣机构法》在1999年修订(29/1999)将补充了“类似的”(要求临时工人要与长期员工具有同等报酬)要求后,就规定了公司采用劳务派遣的有效原因,包括开展具体的工作或服务;处理市场情形或累积的任务或过多的订单;替代拥有留职权的工人;或者临时填补职位空缺。
在意大利,允许采用借调劳工来满足生产需求,或者来代替临时缺勤的人员。适用于公司的全国性集体协议可能也会对采用派遣工人的数量和比例设定一些限制。在挪威,派遣工人只能按法律允许的固定期限合同被聘用,例如与缺勤或额外工作量有关的,但是社会合作伙伴可能同意那些对期限加以限制的备选规定。在英国或德国对采用劳务派遣的原因没有任何限制,但是在德国,用人企业的工作委员会享有关于劳务派遣的提前共同决定权(《工作组织法》第99条的规定),并且要遵守联邦劳工法院关于派遣工人工作时间的决定。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4-12-22 0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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