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劳务派遣单位克扣工资以及用工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和其他福利导致同工不同酬的弊端,《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单位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不得克扣用工单位必须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资金和相关福利待遇(第62条)。但是,该法第62条没有明确用工单位是向劳务派遣机构还是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并支付加班费和其他福利(第62条第2、3条款),派遣单位负有不得克扣劳动报酬的义务,为何法律不直接规定由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加班费及其他福利?仅仅规定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报酬根本无法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及时贵客获得报酬。而且,只有让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劳动者支付报酬及其他福利才能真正实现同工同酬。如果说用工单位先支付给派遣单位,派遣单位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就难以判断是否同工同酬,也难以阻止派遣单位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5-1-15 14:4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