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根据《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7〕64号)的有关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核定,总费率为7.6%,其中单位费率为5.6%,个人费率为2%;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可选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5.1%缴纳,个人不缴费,不设立个人账户。
二、生育保险
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
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的,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的标准核定;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标准核定。单位缴费费率为0.9%,个人不缴费。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