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清人社发〔2012〕175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的函》(清人社函〔2011〕93号)、《关于我市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函》(清人社函〔2012〕1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2年度(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的缴费基数维持2011年度标准不变
(一)各参保单位按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申报基本养老保险。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300%的,以10089元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30元)60%的,以1818元为缴费基数。
(二)各参保单位按在职参保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300%的,以10089元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2010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48元)的,以2248元为缴费基数。
(三)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按全市2010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48元)为缴费基数。
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调整为以2007年我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613元为缴费基数。
三、适当降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2年7月起至2012年12月止,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6.5%下调为5.85%,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下调为0.95%。2013年1月起,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恢复按2011年标准执行。
四、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维持2011年度标准不变。
五、各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必须向全体参保职工公布并由个人确认,任何单位不得少报、瞒报投保人数及缴费工资。
六、2012年7月后向地税机关申报缴费的时间、地点、流程不变。
七、如需进一步了解详情,请登陆清远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gdqyds.gov.cn)或拨打咨询电话(市地税局:12366-2)。
特此通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