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第十四届市政府常务会议并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中人社发〔2013〕28号)的规定,中山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收入如实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从2013年3月1日起,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基数下限由每月1100元调升至1500元。
请各缴费单位知照并及时如实申报缴纳社保费。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