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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人社〔2013〕101号),我市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单位缴费费率按现行执行标准(即0.5%)不变,个人缴费率下调至0.5%,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