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江门市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我中心反映。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江门市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管理。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向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应当明确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承担、缴存方式等内容,未明确的,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相关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范围内确定具体的业务承办银行。
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应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在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内为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个人缴存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单位每月代扣代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拟降低缴存比例的,方案须先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第八条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继续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单位缴存比例或缴存工资发生变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及调整等变更手续。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所在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照我市的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