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2013年度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缴费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10号)的要求,分中心对参加医疗保险缴费人员与退休人员按新缴费标准进行征收或补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收标准范围
对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员),及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应按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新缴费标准核定征收或扣缴。对文件规定不征收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的综合保险农民工、特殊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等,继续不征收大额医疗费救助金。
二、征收标准
(一)2013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缴费标准:缴费人员每人每年26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360元。
(二)对已按缴费人员230元、退休人员330元征收或扣缴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的,应继续征收或扣缴与新缴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其中养老金社发退休人员应在4月份或以后月份,一次性扣缴应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差额部分。
(三)对尚未缴纳2013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的缴费人员或退休人员,应按新筹资标准征收或扣缴。
(四)对在2013年度新办理退休(2013年1月人员状态为在职)的人员,应按缴费人员新缴费标准进行征收或扣缴。
三、原塘沽医疗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
根据《关于解决原塘沽区医保制度与全市制度并轨期满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塘沽管[2013]6号)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参加原塘沽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缴纳2013年度和2014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由原塘沽医疗结余资金按照在职职工每人每年23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33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市中心已在2月份按规定的缴费标准,为其添加了2013年度和2014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缴费记录。按文件要求,如2013年度和2014年度全市大额医疗费救助缴费标准调整,原塘沽医疗参保人员不再补收差额。
开发区分中心
20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