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每年7月1日起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本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010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4918元)。因此,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涉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4918元/月的标准计算。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