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及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市区及各县(市、区)地税局所辖的纳税单位,务于2013年6月30日前,携带职工花名册及上年度12月份工资表,到辖区内的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在职职工及在岗残疾人审核、认定工作。(有在岗残疾人的单位还应提供在岗残疾职工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劳动合同、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证明、2012年12月份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表。)市直属纳税单位到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区25号窗口进行审核、认定。逾期,残疾人就业机构将按现已掌握的各企业在职职工情况进行审核、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沧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