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浙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例的,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现就2013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与保障金征缴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浙单位。
二、申报时间
1.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将申报表邮寄给各单位;各单位也可以从省残疾人联合会门户网左上侧公告栏中下载。
2.请各单位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递送或挂号邮寄至浙江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沈塘桥弄14号立新大厦,邮编:310005)。
3.按时申报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逾期不申报的单位,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直接发出核定通知书;收到核定通知书后有异议的单位,请于规定时间内到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复核。逾期不申请复核的视作无异议,由省地税直属税务一分局直接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材料
1.无残疾职工单位,上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有残疾职工单位,上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单位残疾职工名册》各一份,另需提供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和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材料(复印件)。
四、缴费标准
在杭单位实行同城同标准征收,按2011年度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837元核定。
五、征收时间
核定工作结束后,由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统一征收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咨询电话
85781152(兼传真)、85781153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87668526、87668501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附件:申报表格
浙江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