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四川省人大新修订颁布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残保法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方便广大用人单位计算,2012年度省级用人单位仍然按照在职职工1.5%的比例核定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残保金”应征收金额。从2013年度开始按1.6%的比例进行核定征收。现就征收2012年度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省级各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企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等六区的中央在川单位和外省驻川单位;在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经济组织(含涉外经济组织)的用人单位。
二、申报年审时间
请用人单位在4月1日至5月31日前将本通知中的《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表1)、《四川省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登记表》(表2)、于5月31日前报送至省残疾人服务中心(成都市星辉东路6号)进行年审。
在规定期限内已安置了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进行申报年审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按全额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缴纳标准
2012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含临时工)×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成都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成都市城乡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四、缴纳时间
(一)7月1日至7月15日、8月1日至8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各用人单位到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纳税窗口(成都市新南路1号)办理缴纳手续;
(二)7月16日至7月31日、8月16日至8月30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用人单位到省残疾人服务中心征收大厅(成都市星辉东路6号)办理缴纳手续。
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将从10月1日起依法按5‰日标准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知。
附:1.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请点此处下载)
2.四川省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登记表(请点此处下载)
3.四川省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请点此处下载)
4.用人单位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请点此处下载)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20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