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本单位上一年度《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
(2)从业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且残疾人职工上一年度实际在岗时间不少于6个月;
(4)用人单位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
(5)从业残疾人职工上一年度6月和12月份工资表复印件。
2、就业办公室负责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核,并发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查意见通知书》。
3、用人单位对年审意见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复审。
4、就业办公室应在收到用人单位提请复审材料后30日内进行复审,核定其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