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缴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82号)和《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洪残联〔2009〕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地税部门代征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2012年12月底以前在本市地税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纳税单位。
二、申报、缴款时间
1、从4月1日至4月15日,各单位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报表资料,或通过南昌市残联网站下载相关报表。
2、从4月15日至5月20日,2012年度未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将相关报表资料报送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2012年度已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将相关报表资料直接报送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逾期不报送统计资料的,按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认定,在职职工总数参照上年度年报表或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数据核定,全年全额征收。
3、6—8月的纳税申报期,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单位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申报缴纳“残保金”。“残保金”计算公式:(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南昌市城区2012年度“残保金”征收标准执行31935元,年人均应征费额为479.03元,南昌市四县征收标准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执行)=单位应交“残保金”。
三、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2、当事人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附则
1、“残保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和按规定处理。
2、市残联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869号(南昌市工商局往西800米左右)。
3、咨询电话:868355668683557786809611(传真)
特此通告
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