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邕中、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精神,为依法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现将201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自治区直属驻邕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邕单位。
二、审核材料及要求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提供一式两份原件审核,审核后交原件1份);
(二)2013年度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附件2,交原件1份);
(三)2013年度残疾职工的3、8、12月工资表(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四)2013年度残疾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五)新增残疾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六)新增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则提供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提交材料(一)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提交材料(一)—(四)
当年有新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提交材料(一)—(六)
三、审核时间
2014年6月30日前
四、办理地址
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残联窗口
咨询电话:5595356、3186950传真:5595356
五、其他事项
(一)逾期不办理201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按照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各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审核时请携带身份证。
(三)有预留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填写《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计划表》(附件3)
(四)相关审核要求、审核材料电子版可登录广西残联、广西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阅、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
20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