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现将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省直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参加年审,由地税部门核定据实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年审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14年12月1日——12月31日
2、地点:龙沙、建华、铁锋区内的用人单位及中省直用人单位,到本市建华区新民路2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会展中心北侧)b区环岛“市残联”残疾人就业年审窗口办理;各县(市)及富拉尔基、碾子山、昂昂溪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内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指定的地点办理。
三、年审标准
各用人单位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差额人数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按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2013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
四、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或证明:
1、填写项目完整、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名章的《单位残疾职工情况手册》(到年审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
2、在岗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收据原件、复印件或社保局、医保局出具的参保证明。
4、用人单位2014年度1月份——12月份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工资表及财务传票,2014年度本单位《劳动情况四季度报表》。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事项
持有市社会福利企业办公室核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免年审。
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一律视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按日加征5‰滞纳金,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业务咨询电话:2567500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