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23】3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2260元、201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22元、20元三档。
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本通知施行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9日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3-12-08 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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