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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及《鹤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鹤住发〔2021〕3号)规定,“缴存基数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4〕1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为两档:第一档为鹤岗市区185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86元;第二档为绥滨、萝北两县175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76元。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下限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缴存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职工的基数调整业务,并于2024年7月31日前调整完毕,同时,应对2024年5月至基数调整月度间的公积金缴存差额进行补缴。

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4日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4-06-07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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