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的规定,现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22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22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2022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31,098.75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省政府公布执行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武汉市主城区下限为2,010元,新城区(江夏区、黄破区、新洲区、蔡甸区)下限为1,80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不得低于下限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非企业单位可在8%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一
三、注意事项
(一)单位应核对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后,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二)2023年上下限标准公布前,已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基数,且上限有变化的,可再次申请基数调整: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应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
(三)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各缴存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
(五)本通知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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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3-07-14 0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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