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多地调整2023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快来看看你的缴存额涨了多少?
省直单位
缴存基数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2022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即38390元;下限为杭州市政府公布的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
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可在5%—12%的区间内,自主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执行时间
调整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自2023年7月起执行。
杭州
缴存基数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2022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38390元;缴存基数下限为政府公布执行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即杭州市区下限为2280元,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下限为2070元。
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可在5%—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
宁波市区
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上限为宁波市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7788元;缴存基数下限为2022年度宁波市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2280元。
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和职工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温州
缴存基数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2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903元,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计算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高于月平均工资3倍(即29709元)的,按29709元核定;低于2021年市政府发布的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温州海经区、温州湾新区228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207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1840元/月)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核定。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及雇工、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以个人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按不低于5942元(月平均工资9903元的60%)、最高不超过29709元(月平均工资9903元的3倍)的范围自主申报月缴存工资基数。
缴存比例
(一)企业职工
2023年度,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
(二)灵活就业人员
1、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在10%—24%之间自主申报缴存比例;
2、参照单位职工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单位和职工在5%—12%之间自主申报同一缴存比例,由个体工商户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执行时间
2023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年度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绍兴
计算后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低于2021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2070元核定;计算后单位职工缴存基数高于202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31103元核定。即2023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月缴存下限为104元、上限为3732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下限为208元、上限为7464元。
缴存比例
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灵活就业人员可在10%-24%区间内自主申报缴存比例。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衢州
缴存基数
(1)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22年衢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5667元;单方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4280元。
(2)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衢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840元;单方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为92元。
(3)2023年度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184元至8560元之间,自主选择。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不调整月缴存额。
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可在5%—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于2023年7月16日起执行,对2023年1月至6月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部分不予补缴或退缴。
舟山
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544元)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为2022年度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尚未公布)。
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12%,缴存单位可在此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区
缴存基数
(一)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2022年丽水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即34566元;
(二)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缴存基数上限为11522元;
(三)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丽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840元。
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5%—12%执行,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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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3-08-08 1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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