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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单位住房基金的75%应用于未享受过购房优惠的职工

  11月29日,市住建局在官网公布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稿提出,单位住房基金的75%用于向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25%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含对已售公有住房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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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稿介绍,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包括两个: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含存量公有住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包括职工将其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向单位补交的价款)。

  针对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意见稿提到,单位住房基金的75%用于向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25%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含对已售公有住房加装电梯)。

  重组或兼并的企业,其住房基金由重组或兼并后的企业管理、使用;

  关闭、破产的企业,其住房基金(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部分)首先用于向本企业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剩余资金可由企业、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用于房改房维修的住房基金交由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管理,仍专项用于房改房共用部位维修;

  撤销的单位,其住房基金由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管理、使用。

  单位住房基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单位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用途符合专款专用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资金的通知。

  申请使用的单位住房基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支取现金,如项目有变化或暂不使用等涉及变更的,须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并及时把住房基金返还到住房基金专户。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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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3-12-01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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