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广州市政府公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区购买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起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享受户籍居民家庭购房待遇。
通知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房地产政策措施如下:
一、统筹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产业布局、住房供需等方面情况,结合存量住房和存量土地等潜在供应情况,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科学调节住宅用地供应,进一步完善“保障+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强房地产行业和智慧家居、数字家庭产业的联动,推动高品质住房建设和发展。
二、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区购买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起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享受户籍居民家庭购房待遇。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1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10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由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优化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在非限购区域内,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居民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内无住房且符合购房条件的,新购住房贷款可按首套住房认定;在购房所在区内符合“租一买一”“卖一买一”条件的,新购住房申请住房贷款政策可按核减后名下住房套数认定。
四、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缴存年限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五、居民家庭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转让或办理析产名下住房手续时不再审核取得不动产权证时间。
六、支持鼓励房地产业各协会、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搭建平台实施中介机构代售、旧房换购等多种形式的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推动建立交易新模式。鼓励规模化租赁机构收购存量商品住房。
本通知自2024年5月29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待细则出台后实施。
同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38号,下简称“《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一、限购政策优化调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4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6号)规定的,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区为住房限购区域不变,在限购区域购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不含120平方米)住房不纳入限购范围不变。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单身人士能提供购房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享受户籍居民购房待遇,在限购区域分别限购2套和1套住房(120平方米及以下)。
二、信贷政策优化完善
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按照因城施策原则,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及市政府调控要求,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对于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取消利率下限。
(二)对于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取消利率下限。
(三)在广州市非限购区域内,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有未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在广州市限购区域内,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上述政策自2024年5月29日起执行。在2024年5月29日前(不含5月29日),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三、关于住房套数认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若购房人在所购住房所在区无住房,可按首套住房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若购房人在所购住房所在区有住房,能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源信息编码并已挂牌出售证明的,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6号)第三条(一)(二)点规定,按核减后名下住房套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完善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市户籍职工、非本市户籍职工、异地缴存职工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均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该政策灵活就业人员不适用。
(二)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允许职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本人缴存的公积金支付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相关细则规定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五、执行时点
政策优化调整自2024年5月29日0:00起施行,原政策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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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05-29 1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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