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未来购买佛山住房或可使用公积金作为首付款。
提取条件为:职工或配偶购买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可申请购房首付提取。同时,为防范风险,支持购房首付提取的项目楼盘,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备案。
时限方面,购房者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额度方面,提取额度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意见稿提出,办理流程主要有三个步骤。
一是楼盘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备案支持购房首付提取的项目楼盘;二是提取申请,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职工及其配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购房首付提取申请;三是资金划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公积金中心划拨资金至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
意见稿称,此举是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资金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建〔2024〕36号),结合佛山实际而制定的。
征求意见时间为今年7月9日至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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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07-09 0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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