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全市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缴存基数调整范围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金华市2023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即30236元;缴存基数下限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即2260元。月缴额最低为226元(单位、个人各113元),最高为7256元(单位、个人各3628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三、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至12%,缴存单位可在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可在10%至24%区间内,自主申报缴存比例。
四、办理程序
住房公积金调整实行网上申报,缴存单位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确有困难无法网上申报的单位,前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合作银行网点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时间为7月25日至8月25日。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2024年7月至办理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三)2024年9月1日起,对缴存基数未达下限的职工,中心按有关规定将缴存基数上调至下限。
(四)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五)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办理时间、缴存基数上下限参照在职职工。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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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08-05 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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