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在主城区(亭湖、盐都、盐南、开发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在各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此阶段性措施的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此阶段性措施的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改善型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住宅(新建商品住房)、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改善型住宅、绿色建筑、装配式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不叠加享受。
四、实施存量住房“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符合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参与该市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
此政策的实施期限与盐城市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实施期限保持一致。
五、延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有效期
为持续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将《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盐房公积金〔2023〕20号)相关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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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09-03 1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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