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旧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用的参保人,如果本月底前未按新标准进行补缴,从下月起居民医保待遇或将被暂停。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关于补收2013年度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告》,提醒广大居民医保参保人,如果未按照政策调整后的缴费标准办理差额缴费手续的(含已缴差额部分尚欠原标准缴费的),需在本月30日前到广州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缴费,过期不缴将暂停医保待遇。
据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透露,按照广州市政府新近出台的居民医保调整通知规定,从2013居民医保年度起,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人·年;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600元/人·年;老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800元/人·年。目前,该局已确定从9月4日起,参保人需按新标准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参保人员已按2012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预缴了2013年度居民医保费的,需按规定标准补足个人缴费差额部分,即未成年人40元/人,非从业居民120元/人,老年居民300元/人。
参保人逾期未补缴的,其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将从今年12月起被暂停,如果在本月30日之后(不含2013年11月30日)完成补缴的,则需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另外,记者了解到,为提高缴费效率,居民医保费缴费将逐步统一为银行划扣。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3-11-25 1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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